长沙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将开展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本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中,以下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3)逾期贷款;(4)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二、转换规则

1、定价基准。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在5年期(含)以内的业务,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5年期以上的业务,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2、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加点数值=转换时贷款合同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品种LPR。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其他贷款的加点数值可与原贷款经办行协商确定,原则上加点数值=转换时贷款合同执行利率-转换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相应期限品种LPR。加点数值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利率水平由重定价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相应期限品种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3、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原则上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按原合同约定不变。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约定的重定价周期短于一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重定价日调整为次年一月一日或贷款放款日对应的每年对月对日。

4、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转换方式及渠道

  1. 本行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和告知上述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贷款客户,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完成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2. 本行结合客户类型和贷款产品提供如下转换渠道:

  3. 公司贷款:由客户经理与贷款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事宜,并采用线下方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 个人贷款:

    ①线下渠道:本行所有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均支持线下渠道,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即可办理。

    ②线上、线下双重渠道:业务范围包括一/二手楼住房按揭贷款、一/二手楼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部分)、工程机械类业务(部分);线上渠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办理路径为客户登录本行e钱庄,对需转换的业务信息进行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身份认证和验密操作后即可办理。

  5. 转换时间

    本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6. 温馨提示

  7. 疫情期间请优先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建议提前联系、分散办理。

  8. 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重定价日前一日最新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届时请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9. 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本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衷心感谢长期以来您对长沙银行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可垂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1,4006796511。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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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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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