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进行原值申报的自然人股东,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去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持股成本原值申报。不进行成本原值申报的个人股东在实际转让限售股时,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请各位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资料清单:
需要申报持股成本的自然人股东请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股权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二、申报时间:
2018年7月20日前,上午:8:30 -11:30,下午:15:00-17:30。
三、申报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长沙银行总行34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联系电话:0731-89934772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