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关于批量转换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30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进一步提升我行服务质量,提高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效率,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我行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次拟进行批量转换的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前本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中,以下贷款不纳入批量转换范围:(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3)逾期贷款;(4)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二)截止2020年6月22日定价基准尚未转换为LPR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非住房按揭贷款。

二、转换规则

(一)转换时所参考的LPR公布时间点

1)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转换利率参考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LPR(1年期限LPR=4.15%,5年以上期限LPR=4.80%)。

2)个人非住房按揭贷款

转换利率参考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LPR。

(二)LPR期限品种确认方式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考“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参考“5年期以上LPR”。

(三)加点数值确定方式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加点数值=转换时贷款合同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品种LPR。

2)个人非住房按揭贷款

加点数值=转换时贷款合同执行利率-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品种LPR。

(四)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确定方式

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三、转换时间

我行将于2020年6月23日批量将您在转换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非住房按揭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您也可以在批量转换前通过我行手机银行“e钱庄”或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经办客户经理自主完成定价基准转换。

四、温馨提示

(一)定价基准转换后,请您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二)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本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若您对于定价基准已批量转换为LPR的个人浮动利率贷款有异议,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另行协商。

如有任何疑问,请垂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1,4006796511。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支持与厚爱!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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