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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一卡通”须知

一、长沙银行“一卡通”是指长沙银行芙蓉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二、持卡人凭“一卡通”和密码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我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他多种金融服务。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一卡通”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防止泄露。凡经过密码检验相符的“一卡通”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资金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四、持卡人凭“一卡通”和密码在ATM取现时,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境外取现金额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0元人民币。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一卡通”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处理。

五、“一卡通”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申请换领新卡,收费标准按照长沙银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执行。

六、我行可依据持卡人的要求提供对账单服务。

七、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一卡通”时,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一卡通”后、方可办理销户。遗失或被盗的“一卡通”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

八、根据监管机构最新规定,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社保卡、医保卡、军保卡及已销户卡片除外);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不得超过3张;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显示参与出租、出借、出售借记卡账户及验证工具的,在我行开立账户不得超过2张。对于超过以上规定数量借记卡的客户,我行将不再为您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

九、如持卡人违反本用卡须知或国家有关规定,我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一卡通”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一卡通”。

十、长沙银行“一卡通”有两种,分别为磁条借记卡和芯片借记卡(又称IC卡)。其中IC卡除具备磁条“一卡通”的所有功能外,还同时具备电子现金功能。

十一、长沙银行“一卡通”IC借记卡,卡内带人民币活期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1、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暂定为1000元(含)人民币。

2、电子现金账户须先圈存(增加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后消费。圈存后持卡人持卡片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的IC卡受理机具上办理小额消费业务并选择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的,申请人无需输入密码亦无需在电子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

3、持卡人可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长沙银行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也可在长沙银行ATM等自助设备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撤销。该账户不透支,不挂失,不计利息,不提供转账功能,不支持预授权业务。

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因卡片被盗、遗失、转让、转借等不当保管行为导致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损失,长沙银行不承担责任。

5、长沙银行“一卡通”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退货资金只支持退付至“一卡通”IC借记卡主账户。

6、长沙银行“一卡通”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款判断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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