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的公告

尊敬的长沙银行银行卡客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1230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要求,自201811日起,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提示您合理规划,避免境外取现超额,影响银行卡正常使用。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如有其他疑问,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docx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docx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320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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