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2024.1.0

 

长沙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网络银行客户(以下简称“甲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长沙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络银行业务: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网络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应用名称:长沙银行e钱庄)、微信银行等。

微信银行:指乙方依托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平台,提供品牌与业务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服务及直接交互的客户关怀等服务的多样化服务平台。乙方微信银行服务平台类型包括微信银行公众号(微信号“ cswbank”)、微信银行小程序、微信银行H5。

电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指示。

数字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文件。证书中存放甲方身份标识作为甲方提交电子交易指令的电子签名。乙方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蓝牙KEY、移动数字证书(云盾)等。 

密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或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校验甲方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登录密码、查询密码、凭证(卡/折/单/电子账户等)交易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甲方预留的手机号上。

 

第二条 网络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签约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络银行服务。 

(一)网络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按照要求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账户等信息,并完成其他相关操作且同意遵守乙方网络银行相关用户服务协议后,可申请自助开通网络银行服务。甲方也可前往乙方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网络银行服务。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及80岁(不含)以上用户,仅能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开通,不支持自助开通。16岁—18岁的未成年人用户,确因学习和工作需要,申请开通网络银行服务的,需经法定代理人确认或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16岁以下用户不支持开通网络银行服务。

甲方成为乙方网络银行用户后,可使用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和使用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网上银行服务。

甲方通过手机银行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缴费支付、转账、投资理财、无卡取款等适合在移动端开展的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缴费支付、投资理财、在线签约、转账、账户管理等多样化的综合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个人用户根据是否申请开通网上银行“USBKEY”分为大众版用户和专业版用户,大众版用户不能办理需要“USBKEY”鉴权的业务。

甲方通过微信银行可享受服务包括:账户查询、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乙方会不断增加或调整各网络银行渠道所提供的服务,具体服务以实际提供为准。

(二)甲方享受上述网络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网络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或办理网络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不具备前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甲方及其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甲方开通或办理网络银行服务的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服务。 

(二)如甲方乙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反馈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②长沙银行客服电话:0731-96511;③长沙银行总行消费者投诉受理邮箱:kfzx@cscb.cn ;④长沙银行总行信函投诉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长沙银行大厦远程银行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三)甲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充分了解网络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甲方办理网络银行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甲方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渠道自助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开通申请(如需)、维护(含关联或变更等)、注销等手续的,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甲方办理时应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或填写相关信息,并亲自确认。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为本人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及信息,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非本人资料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的,应当预留本人实名登记且合法拥有的手机号码。

(五)甲方如需停用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服务,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热线或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停用后,甲方将无法正常登录和使用相应的网络银行服务渠道;如需重新启用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服务,可通过手机银行、网络银行或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

(六)甲方如需注销网络银行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的:

甲方仅能申请注销其本人名下网络银行账号,并依照乙方规定的流程进行注销;为了维护甲方和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甲方应确认所申请注销的账号,应当不存在未了结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因为注销该账号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未完结的交易等;如甲方在注销账号前存在违约、侵权等不当行为、与乙方或第三方存在纠纷或存在未完结交易的,甲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甲方应通过乙方的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乙方网络银行服务,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安装、登录。因使用非乙方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1、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自设密码,避免使用身份证、生日、电话、门牌、吉祥数字、重复或连续等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并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补丁等合理的措施,防止账户信息及个人信息被盗或泄漏,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环境使用相关网络银行服务。自设密码发生泄露或遗忘的,甲方应采取及时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服务渠道进行密码重置、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等手续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申请挂失或停用网络银行渠道等措施,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2、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介质,不得将数字证书介质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数字证书介质如有遗失,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服热线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停用网络银行服务,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作废证书,重新办理移动数字证书申领手续。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遗失或用户密码遗忘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证书申领手续,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证书有效期将到期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未及时办理延期,导致证书过期的,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证书,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3、甲方使用转账汇款时,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误填上述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甲方提交的手机号码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使用网络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等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维护更新。由于甲方未及时向乙方申请维护更新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对于通过甲方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或数字证书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全部视为甲方发出,甲方应对所有通过其相关银行账号、密码或数字证书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承担责任。乙方执行电子交易指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交易指令。

6、甲方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办理的网络银行业务应遵守乙方的相关收费标准和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变更的,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在通告施行后及时办理网络银行业务注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收费标准。

7、甲方办理网络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服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8、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网络银行业务。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网络银行业务的注销或变更,应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络银行系统。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其网络银行服务。对于乙方无法直接回转资金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回资金的通知后,应主动配合将资金退回。

(十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付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十三)甲方在其网络银行账号中设置的头像、留言、评价等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且不会侵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可能会取消其设置的头像、留言、评价等信息。

(十四)甲方通过网络银行操作转账交易时,应正确录入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开户行等信息,并根据到账时间需要,充分考虑到账延误等特殊情况,恰当选择转账类型,并及时查询转账状态和收款账户资金到账情况,如未及时到账,应通过其他渠道另行操作转账交易,以免造成还款逾期等不良后果。乙方仅负责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不对因甲方录入的转账信息不正确、支付系统或收款银行原因导致转账失败或未及时到账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该等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开通网络银行业务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网络银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或客户端等方式予以公布,若甲方不执行乙方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则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网络银行服务。

(三)乙方有权对其网络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网络银行服务项目。如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或客户端公布等方式进行通知。如甲方未及时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甲方同意。如无需甲方确认,则乙方自动增加、调整或停止相关服务项目。对于增加、调整和停止网络银行服务项目是否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有权自行判断确定。

(四)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的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要求不同,甲方应遵守。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络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甲方在交易完成后,可以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渠道、营业网点或客服热线查询相关交易记录。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任何原因导致的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存在乱码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任何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六)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络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七)甲方利用乙方网络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络银行服务。

(八)甲方授权乙方基于完善服务、身份核验、风险防控等需要,对其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注册/预留手机号)通过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校验。 

(九)经乙方核实甲方在申请开通或使用网络银行服务过程中,存在所提交的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效或注册手机号非本人在运营商处实名登记且合法拥有的手机号等问题时,乙方有权限制或终止为甲方提供网络银行相关服务。

(十)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涉嫌进行洗钱、套现等可疑交易的且甲方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提供证明材料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使用网络银行服务或中止对甲方提供网络银行相关服务。

(十一)乙方只允许每位用户使用一个网络银行账号。如有证据证明或乙方判断甲方存在不当注册或不当使用多个长沙银行网络银行账号的情形,乙方可采取限制或中止提供服务等措施,如给乙方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方在使用网络银行服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网络问题等造成交易状态不确定的,甲方同意以乙方后台账务记录为准。

(十三)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且甲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十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络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依法处理甲方投诉。

(十五)乙方负责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或客户端等渠道公布网络银行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功能介绍、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内容,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十六)乙方负责按双方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络银行服务。 

(十七)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监管部门要求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八)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收集、报送甲方相关个人信息、网络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

(十九)乙方可以使用公告、发送短信、电话或客户端通知等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例如通知甲方交易进展情况,或者提示甲方进行相关操作,甲方应及时予以关注。

 

第五条 交易限额约定

(一)开通了USBKEY的用户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开通了云盾服务的用户可通过个人手机银行(长沙银行e钱庄)转账。成年人用户通过个人手机银行(长沙银行e钱庄)进行转账,最高转账限额为单笔人民币50万元、单日累计默认100万元,如有特殊转账需求,可向归属机构申请调高单日累计限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6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通过个人手机银行(长沙银行e钱庄)进行转账,最高转账限额为单笔人民币2万元、单日累计人民币2万元。甲方可以在上述限额范围内自主调整云盾转账限额。

(二)用户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络银行时,需与我行协商约定网络渠道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用户只能在约定限额内转账。

(三)用户因正常业务需要调增个人结算账户的网络渠道转账限额时,可通过网络渠道或者向账户开户行提出调额申请。开户行可根据用户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账户网络渠道转账额度调整。

(四)甲方向乙方呼啦商户支付时,乙方将通过银行卡交易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方式进行安全验证,交易限额约定如下:(1)非云盾设备,单个银行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00元;(2)甲方通过云盾设备向乙方呼啦商户支付的,单个银行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甲方还可根据自身要求在手机银行进行设置。

(五)乙方可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出于风险控制等原因,在上述限额内主动调低甲方单笔、单日累计限额。如发现甲方交易异常或其实际交易资金远低于审批限额,乙方可采取降低转账额度,甚至暂停非柜面交易权限(针对交易异常客户)等控制措施。

(六)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上述默认转账会根据监管要求、乙方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等进行相应调整,届时将以乙方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页面具体限额说明为准,甲方对此表示无异议。 

 

第六条  风险管理 

甲方使用网络银行服务时应注意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类风险,并应采取各类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一)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手机或电脑等设备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若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及时更新签约手机号码,可能造成账户信息泄露、无法接收手机动态密码等情况。

(三)数字证书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四)与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网络银行,并可能导致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甲方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网络银行服务。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与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验证码的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2)更换手机号时,应及时更新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手机号码,不得设置为他人手机号,不可将验证码短信内容转发或告知他人,防止被他人利用。

3)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会向甲方索要密码。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甲方索要银行密码时,应当拒绝提供,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4)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作为密码;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网络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5)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手机、其它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不要在别人的手机上使用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服务。

6)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销户或密码修改等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0731-96511客服热线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指定渠道进行查询。

7)由于甲方未尽到上述防范风险等义务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甲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乙方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网络银行业务操作失败或错误,且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七条 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

(一) 个人信息的保护

乙方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乙方按照《长沙银行个人网络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详情请参阅《长沙银行个人网络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二)非个人信息的保证与授权

甲方声明并保证,对其所发布的信息拥有相应、合法的权利。否则,乙方可对甲方发布的信息依法或依本协议进行删除或屏蔽。

甲方应当确保其所发布的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政治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3、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的;

5、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影响乙方任何系统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乙方及其他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的;

7、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依据乙方相关协议、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乙方网络银行渠道发布的。

(三) 非个人信息的使用

对于甲方所提供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图文等非个人隐私信息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甲方免费授予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全球排他的许可使用权利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并可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取证及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甲方的非个人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甲方须确保上述信息不会侵犯其它人合法权益,否则甲方须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及责任。

 

第八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业务规定操作,或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其所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未被执行、未被正确执行或被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0731-96511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服务进行商品交易或其他消费所发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一切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由甲方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络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受甲方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甲方银行账户挂失、止付、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能造成网络银行相关服务自动中止。

(二)甲方网络银行业务的注销手续(如需)办理完毕,本协议即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对终止协议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协议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协议终止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签署或通过乙方网络银行渠道确认同意并经乙方在自身系统中为甲方开通网络银行业务之日起即生效。

(三)本协议由乙方制定、修改。乙方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将提前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客户端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若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的,可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注销手续(如需)。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网络银行业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

(四)协议中未尽事宜应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通行的金融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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