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我行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5)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6)能提供我行认可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抵(质)押等担保方式;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需求,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贷款期限较长。
(2)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3)项目资本金比例参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生产型实体企业。
贷款主体资格合法的企事业法人在需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等进行固定资产投入。
(1)贷款申请;
(2)受理申请;
(3)调查与评估;
(4)支行上报;
(5)落实担保;
(6)贷款发放;
(7)贷款回收。
各分、支行。
根据企业情况设定。
并购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业务贷款为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有利于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兼并重组效率。
主要针对用于支付并购交易款和费用的并购方或其子公司。
A、并购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并购方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授信主体资格;
(2)并购方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4)并购方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强,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5)并购方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6)并购方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为AA(含)以上。
B、目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目标企业以设立并持续经营、或相关项目已建成(收购资产时);
(2)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具有产生稳定的净经营现金流的潜力。
C、并购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真实的并购交易背景;
(2)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4)符合国家产业、土地和环保等相关政策以及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5)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其他机构共同担任并购交易财务或融资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和实施,提高我行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1)业务申请;
(2)贷前调查;
(3)业务审批;
(4)完成放款。
各分、支行。
根据企业情况设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我行申请授信的融资方式。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我行为质权人。
(1)借款人可为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公司单位或自然人。
(2)自然人股权质押可用于消费。
(3)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外,办理手续相对简便。
(4)融资期限灵活。
(5)突破传统抵质押手段,提供新的融资方式。
非上市轻资产类企业或拥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自然人。
合法拥有我行认可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请。
(1)贷款申请;
(2)受理申请;
(3)调查与评估;
(4)逐级报批;
(5)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贷款发放;
(7)贷款回收。
各分、支行。
根据企业情况设定。
贴现业务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用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A、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BB;
(2)拥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物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即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为同一个主体;
(3)同意将物业经营收入归集至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户,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
(4)针对经营性物业设立的资产抵押、经营收入实施的专户归集、应收账款的质押设定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并取得签收回执;
(5)原则上应提供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无法提供的应由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说明理由并由最终审批人进行决策。
B、贷款对象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处地区原则上应有我行开设的分支机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相关权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原则上应为商业物业,审慎介入工业物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价值稳定或有上升趋势;
(3)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净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4)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5)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C、贷款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性物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我行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或用途。
(1)业务申请;
(2)贷前调查;
(3)贷款审查;
(4)贷款审批;
(5)合同签订;
(6)担保等相关手续办理;
(7)贷款发放。
各分、支行。
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利率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